投标的十大流程及各阶段常见的问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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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开标
1.迟到了会被拒收文件吗?
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2.密封不符合标准会被拒收文件吗?
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3.投标人不够三家能开标吗?
不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4.常见的开标流程是什么?
(1)宣布开标纪律:主持人宣布开标纪律,对参与开标会议的人员提出要求,比如按要求的方式提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正常的开标程序。
(2)介绍有关人员:主持人介绍采购人代表、监督人代表,依次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
(3)公布接收投标文件情况:当场公布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投标标包和递交时间等,以及投标人撤回投标情况等。
(4)检查密封: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组织投标人代表检查各自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宣布开标顺序:主持人宣布开标顺序。一般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开标,如按照“先到先开”的顺序,或抽签确定顺序。
(6)唱标:当众拆封投标文件,依次宣读投标人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以及由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必要内容。
(7)确认开标记录:开标工作人员应做好书面开标记录,采购人代表、投标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7评标
1.谁能参与评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评标委员会成员几人?
| 采购方式 | 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组成人数 |
|---|---|
| 公开招标 | 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常用:4名专家 + 1名采购人代表;5名专家 + 2名采购人代表 |
| 邀请招标 | 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常用:4名专家 + 1名采购人代表 |
| 竞争性谈判 |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常用:2名专家 + 1名采购人代表 |
| 询价 |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常用:2名专家 + 1名采购人代表 |
| 竞争性磋商 |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常用:2名专家 + 1名采购人代表 |
| 单一来源 |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
| 框架协议 | 封闭式框架协议的公开征集程序,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算金额1000万以上或技术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 |
3.评标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1)评标准备
①评委签到、核验身份、组建评委会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的代表和有关工程技术、经济方面的有经验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专家一般由招标方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②招标人代表介绍项目情况,评委熟悉招标文件、评标办法
(2)初步评审
①资格性审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②符合性审查
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③澄清有关问题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3)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和比较。
详细评审包括:
①技术评审:对投标方案、技术参数、产品质量、服务水平、项目实施计划等技术因素进行评审打分。
②商务评审:对投标报价、财务状况、企业信誉、类似业绩等商务因素进行评审打分。
③汇总得分: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权重或评分标准,汇总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
根据评标方法的不同:
最低评标价法: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列。
综合评分法: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列。
(4)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综合评分法: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五)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8中标
1.中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区别
中标候选人公示是给3天异议期供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中标公告是定标后1个工作日的告知性公示,此时已不能再提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评完标什么时候出中标结果
招标投标项目(工程类):评标报告出来后,招标人3天内必须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至少3天。公示期间如果有人提异议,得先处理完才能继续,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才算正式定标出结果。
政府采购项目(货物/服务类):评标结束,采购人确认中标人后,2个工作日内必须发中标公告,公告期是1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中标候选人公示的主要内容有什么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0号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9签订合同
1.中标后多久签定合同?
30个工作日之内
《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将中标、成交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成交供应商。
2.履约保证金最高能收多少?
合同金额的10%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3.签合同能改变投标文件的内容吗?
不能
《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或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一条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4.中标人不签合同怎么办?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5.中标人不签合同的后果?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签合同,后果主要分三个层面:民事责任(经济赔偿)、行政责任(罚款+禁入黑名单)、资格剥夺(取消中标+没收保证金)
(1)民事责任(经济赔偿):中标人需要赔偿招标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赔偿范围通常包括:没收投标保证金(这是最常见的处理方式);如果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中标人还需赔偿超出部分。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部分法院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即成立,中标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另一部分法院认为合同尚未成立,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信赖利益损失”。但无论哪种责任,中标人都面临巨额赔偿风险。
(2)行政责任(被处罚+进黑名单):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政府采购项目,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属于严重失信行为。财政部门可对中标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同样可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并可能被纳入信用黑名单。
(3)取消中标资格:招标人可以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招标人不签合同的后果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签合同,后果主要分为行政责任、赔偿责任和人员处分三个层面:
(1)行政责任(罚款+处分)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政府采购项目中,财政部门还可给予警告、通报等处理。
(2)赔偿责任(承担对方损失)
招标人拒签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如中标人已为项目投入的准备费用、可预期利润损失等),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可以依据《民法典》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要求赔偿实际损失。
(3)信用记录受损
招标人行为将被记入信用记录,影响后续招标活动的公信力,且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可能面临更严格的监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0质疑起诉
1.投标的维权方式有哪些?
投标人的维权路径,简单来说分三步走:先协商(异议/质疑),再行政投诉,最后司法救济。具体方式和时间要求如下:
第一步:提出异议(工程类)/质疑(政府采购类)
这是法定前置程序,相当于“先找招标方讲理”。
工程建设项目(异议):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开标有异议的,当场提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提出。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3日内答复,答复前需暂停招投标活动。
政府采购项目(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损害自己权益的,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应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二步:提起投诉
如果招标方答复不满意或不答复,可向监管部门投诉。
工程建设项目: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10日内,向项目所属的行政监督部门(如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提交书面投诉。需注意,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且未得到满意答复的,才能进行投诉。
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不得超出质疑事项范围。财政部门应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步:司法救济
如果对投诉处理结果仍不服,可以进一步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对行政监督部门(财政部门或住建局等)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因招投标行为引发的民事争议,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由可能涉及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等。
一点提醒:维权时需注意,恶意投诉(如捏造事实、伪造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不仅会被驳回,还可能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1-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情节严重的甚至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刑事责任。
2.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维权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维权方式
(1)询问:是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而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口头咨询,并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时作出答复的一种行为。是供应商维护自身知情权的一种方式。
(2)质疑:是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以书面、实名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质疑和疑问。《政府采购法》第52条规定:供应商的质疑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是供应商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法定权利。
(3)投诉:是指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而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的书面陈述。《政府采购法》第55条规定:供应商的投诉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
4.怎么判断自己用哪条路径
第一步:先分清项目性质——工程类还是政府采购类?
| 项目类型 | 适用法律体系 | 维权路径名称 |
|---|---|---|
| 工程建设项目(含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 |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 异议 → 投诉 → 司法 |
| 政府采购项目(货物、服务等,使用财政性资金) | 《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 询问 → 质疑 → 投诉 → 司法 |
判断方法:看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一般会写明"依据《招标投标法》"还是"依据《政府采购法》"。或者看资金来源: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的采购项目,通常是政府采购;使用自有资金或其他资金的工程类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二步:根据你的问题类型,对号入座
| 维权方式 | 适用场景 | 时间要求 | 向谁提出 |
|---|---|---|---|
| 询问 | 只是有疑问、不清楚,权益还没受损 | 随时口头提出 | 采购人/代理机构 |
| 异议(工程) | 权益已受损,针对: ①资格预审/招标文件; ②开标过程; ③评标结果 | ①资格预审文件截止前2日/投标截止前10日; ②开标当场; ③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 | 招标人 |
| 质疑(政府采购) | 权益已受损,针对: ①采购文件; ②采购过程; ③中标/成交结果 | 知道或应知权益受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采购人/代理机构 |
| 投诉(工程) | 对异议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逾期未答复 | 知道或应知权益受损之日起10日内 | 行政监督部门(住建/交通/水利等) |
| 投诉(政府采购) | 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逾期未答复 | 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 | 同级财政部门 |
| 司法救济 | 对投诉处理决定仍不服 | 按行政复议/诉讼时效 | 法院 |
第三步:用排除法快速定位
问自己两个问题:
(1)我遇到的问题具体是什么?
只是有疑问、想搞清楚 →用询问
觉得对方违规损害了权益,要讨个说法 → 往下看Q2
(2)项目是工程类还是政府采购类?
工程类→ 找到对应阶段:文件问题→异议;开标问题→当场异议;评标结果→公示期内异议;异议未解决→10日内投诉
政府采购类→ 7个工作日内先质疑;质疑答复不满意→15个工作日内投诉
总结:先看项目归哪个法律管,再看问题出在哪个阶段,然后按"先向招标方提异议/质疑,不服再向监管部门投诉,再不服走司法"的顺序走。工程类叫"异议+投诉",政府采购类叫"质疑+投诉",两者不能混用。